对重庆轩恩物流有限公司安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执一-0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轩恩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9******21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5 年 7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轩恩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枪未采用自封式加油枪。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枪未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2021)第6.4.7条第3款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事故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勘验图片1份,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文件)46项A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7万元(柒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9月13日